有一对叔侄,两人因为利益发生了争执。后来,叔叔就拿侄子的仆人出气,追着仆人打。为了保护自己的仆人,侄子就把仆人藏了起来,还向当地官府报案,说他叔叔将自己的仆人追到河里,导致仆人淹死了。
官府自然要查案。令人想不到的是,官府在河里竟然真的找到一具尸体,更巧的是,尸体右手是六指,跟侄子的仆人一样。谎已经撒了,又事关人命,侄子只能继续把谎编下去,声称尸体正是他的仆人的。出人意料的是,官府没有继续调查,而是真的把尸体当仆人的尸体进行检验,发现他身上确实有伤痕,便认定是叔叔杀死了仆人。叔叔大喊冤枉,想为自己辩解,但有口难辩,因为他不能自证清白,最后只能屈招。
眼看快要结案了,叔叔即将被“正法”,就在这关键时刻,叔叔的家人偶然得知了侄子藏仆人的地方。侄子很快也知道走漏了风声,心里忐忑起来。而为了不让事情暴露,他竟然真把仆人丢到河里淹死了。叔叔的家人也得知了他的丑行,便把这事向官府报告。后来官府经过查证,果然是侄子所为,侄子只能低头认罪。

验尸官:作作
在上面的医案中,有一点很让人不解,就是官府在没有对尸体进行检验(验尸在古代是官员负责的事情,而不是医生)的情况下,竟然直接听信别人的话,差点造成冤假错案。
事实上,虽然在古代像这样不分青红皂白就随意判案的例子的确存在,但绝大多数情况下,还是有专门的检验人员的,最为人熟知的检验人员就是古代的验尸官——仵作。不过大家有所不知的是,仵作这一职业,在古代可以说是非常惨的。

仵作可以看作现代法医的前身。他们最开始是“隶臣”,在先秦是具有奴隶身份的犯人,通常会参与官府杂役,跟“令史”一起检验尸体、现场勘验和拘捕人犯等。而“仵作”这个词的正式出现,大约在五代时期;宋朝时,它才真正成为官府的下属部门,之后得以快速发展。另外,仵作属于“吏”。我们现在通常把“官吏”当作一个词来用,但在古代,官是官,吏是吏,大不一样。两者的区别很像今天的体制内跟体制外,朝廷任命的叫官,官员聘用的人员叫更。所以说,吏没有品级。
没有品级不是大事,能吃饱饭也行。关键在于,仵作在古代的社会地位一直非常低,连基本的待遇也没有,只有在成为衙门正式的吏役后才稍有待遇。他们的后代甚至被明令禁止参加科举考试。所以,一般稍微有点学问的人都不会选择这一行,这一现象直到清朝才有所改变。在一般人看来,他们从事的是“下等”工作,平常避而远之都来不及,生怕沾染上他们的暴戾气。
在古代,有两类人曾被视为“禁忌”,一类是神圣者,另一类是不洁者。对于前者很好理解,诸如各类祝祷崇拜的神灵,随便使用会被认为是亵渎,会给民众带来不幸,是大家所不能容忍的。不洁者为何也是禁忌?前面介绍的孕妇的产血在古人看来就是不洁的,是会带来麻烦或厄运的,所以孕妇本身就有不洁的气息。仵作更是如此了,他们本身从事的职业大多与死人、尸体等不祥、不洁的东西有关,人们对此有敬畏、恐惧、恶心等情绪,在平时都会极力避开。比如在古时的现今潮汕等地,大家对仵作心存避讳、嫌弃,见面会躲着走;而在京津冀等地区,也是避之唯恐不及。

不过,人们有时也会利用仵作身上的“煞气”来驱鬼辟邪。比如有些孩子难以管教,家长会吓唬他们说:“再不听话,仵作子就来了。”孩子要是身体虚弱,家长会让孩子拜仵作为干爹,认为这样能利用作身上的暴戾之气压制住鬼神的邪气或病魔,保佑孩子一生顺遂。据说认干儿子的现象在仵作中间司空见惯,有人曾认了40多个干儿子。
提刑官
除了仵作外,提刑官是古代司法鉴定里的另一种“法医”,现今为大众所熟知主要得益于影视剧的传播,比如宋慈就是历史上有名的提刑官。提刑官跟仵作有什么区别呢?
提刑官,其实是“提点刑狱公事”的简称,是宋代特有的一种官职,由朝廷选派,三年一换。提刑官工作的地方被称为提刑司。提点是负责、主管的意思,所以提刑官就是负责审理疑难案件、清理积压旧案的人员,相当于现在的法官兼检察官,比仵作的地位要高很多。此外,提刑官还要维持地方社会治安,比如剿除、捕获盗贼,镇压农民起义等,他们的副手多是武臣。我们熟悉的豪放派大词人辛弃疾就曾在湖南做过提刑官,曾平定了茶商的叛乱。

阴阳先生
除了仵作与提刑官,在清朝还有一类特殊的“法医”,也会参与尸体检验,叫阴阳先生,就是通常所说的风水先生。
死者的尸体在入验前,需要出具一份“死亡证明书”,而这种证明书通常是阴阳先生根据“尸体现象”做出关于死者死亡时间、死因等的判断,然后给出的结论。他们会“看墓地”“写殃榜”,充满迷信色彩。“殃榜”很像一份“死亡说明书”,没有它,棺材是没法抬出城的。

一般来说,仵作、提刑官、风水先生大多是男性,如果涉及女性尸体的案件,通常要找“隶妾”(小吏的妾)或稳婆(接生婆)来检验。
蒙昧之下难发展
中医学在我国很早就出现了,但古代中医理论对法医的发展却并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。因为古代中医对人体精细结构的关注很少,许多概念也没有准确的物质实体,显得很泛化,比如“经络”,是找不到具体解剖学标志的;而且古代中医也很少求实证,不会追根究底。一个人死后,医生说他“阴阳离绝,脏腑乃绝”,这种解释难免显得太虚化。
另一个对古代法医学发展不利的影响因素是儒家思想。一来儒家讲究“身体发肤,受之父母,不敢损伤”;二来儒家思想注重人的主观动机,对客观证据的重视程度不太高,通常口供的效力要比证据更大,如果犯罪人提供认罪口供,法医检验的程序就非必需了。所以如果某人被冤枉了,在利诱下供认或高压政策下屈打成招,案件常常就不再继续往下审了,这对查清案件是很不利的。
公元4世纪,有个叫唐赐的人,某一天在喝酒后得了病,从嘴里吐出很多虫子。后来一直没治好,也查不出具体的病因。临死之前,唐赐告诉他的妻子,说等他死后解剖他的身体,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。这在古代是“大不孝”的。不过他的妻子还是答应了他,并在他死后亲自对他进行了解剖。他妻子发现他身体里的五脏六腑都糜烂了。不幸的是,官府很快知道了这件事,最终判唐赐的妻子五年徒刑;而他的儿子因为没有阻止母亲解剖,被认为大不孝,判处死刑。

在这样的封建思想影响下,解剖学和法医学是很难获得发展的。
另外,古人对人体的了解很有局限性,一般是以尸表检测为主,法医通常不会也不能对尸体进行解剖,因为当时解剖尸体是被禁止的,所以古代的法医鉴定显得相当“简陋”。而且他们注重经验性和实用性,再加上负责验伤、验尸的官员和仵作不是专业的医生,主管人员也不会亲自动手,所以鉴定结果自然就不是百分之百的可靠,冤案错案很可能就不可避免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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